强制注销机动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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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二O一二年第12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4年1月包头市下列机动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机动车辆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务必在机动车达到报废期的一个月内到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该机动车予以强制注销。同时声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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