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外人员迁入指引
导语 包头本地宝为你带来包头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在包头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和直系亲属投靠、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的人员及单位聘用中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等人员,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当地申请落户。
办理材料
拟在市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符合以下落户条件之一的需提供的材料:
1、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其中租住房屋需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需提供凭房屋产权证(租住房屋提供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租住房屋合同书)、户籍材料等;
2、直系亲属投靠(指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等;
3、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的外来人员,需提供市食药工商部门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户籍材料等;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社会团体调入(考录)或聘用的中等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及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需提供调动通知书、录用介绍信、合同书(学历证明、荣誉证书)、户籍材料等;
5、退出部队现役的自治区范围内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需提供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户籍材料等;
6、举家居住生活的自治区范围内农村牧区籍人员,需提供凭暂住证明、户籍材料等。
办理地点
包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九原区建华南路,青年农场南1公里,市检察院北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
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72-6862158 6862143 6862142
办理流程
审核材料、审批签字、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责任部门
包头市公安局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表格下载
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