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登记

导语 为您带来涉外离婚登记

  申办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10、12、13条

  申办材料:(一)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出具: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照片: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办理程序: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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